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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你想知道的疫情期劳动关系问题汇总

2020年,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打响,疫情防控,牵动每一个人的心。为保障疫情期间劳动关系稳定,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后附原文)。






防疫期间,企业及员工需积极配合国家,做好工作安排及疫情防护。关于HR及员工密切关注的防疫期间劳动关系的热点问题,小编开设了FESCO TALK 版块,为您进行梳理和解答:


 FESCO TALK 


01


 春节假延长,复工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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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统计未包含港澳台地区


以上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特别强调,各用人单位要应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02


疫情防控期,工资有规定


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如单位安排员工工作需另行安排补休或按200%支付加班工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职工工资发放问题,人社部和个别省市都做出了新规定,请各地企业参照执行,具体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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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劳动关系中,解除需谨慎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