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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读!防疫期劳动关系问题处理操作指南

2020,全民战“疫”。


从2月3日起,各地企业陆续开始复工,对于HR来说,是一项不小的挑战。



如何保证工作开启后正常运转?


如何面对防疫期员工权益问题?


各地频频出台缓解企业压力新政策,要怎么执行?


不用担心,FESCO TALK将一一进行梳理解答!


本期FESCO TALK,小编不仅汇总了防疫期劳动关系八大关键问题,还送上各类问题处理建议,与您“战”在一起!


疫情期间工资支付问题



员工患病或被隔离

员工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正常工作,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



企业停工停产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以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界限,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为月)内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或发放生活费,具体标准可参照当地规定。



因为疫情原因导致员工无法及时复工

因疫情影响,员工由于交通等客观因素影响未能及时复工,可优先考虑采取安排休假或调休,在家办公等方式,在此期间保证工资正常支付。除因员工个人主观原因未如期复工的以外,不能按旷工处理。


参考法律及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防疫期间特别注意

劳动合同问题


防疫期间,企业要妥善处理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终止。


其中已发放的录用通知,不可因疫情为由取消,但可与员工协商变更上岗时间;


未复工期间,如有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采用电子邮件或者电子签的方式完成,企业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工后及时补签书面合同;


企业切记,不能与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顺延。


参考法律及政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性企业如何面对各地政策


员工涉及到全国各地的多地用工企业,面对各地政府的政策,原则上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政府要求安排员工的复工、工资发放等各类安排,如企业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企业与劳动者约定按照企业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若企业未履行疫情防御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情节严重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法律及政策: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


疫情期间

企业工资发放日期延迟问题


当前疫情无法事先预见,如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企业可能造成错过工资发放日或延迟,企业应当对本情况及时通知给员工,就延迟发送工资问题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在复工后尽快支付。


参考法律及政策: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文)第七条


面对看护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