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HR」
提供人力资源实操政策解读
捕捉人力资源生态前沿动向
“免”2-6月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险公司部分
“减”2-6月基本医疗保险公司部分减半征收
“缓”对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
免
养老、失业、工伤三险的减免,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2-6月的养失工企业部分;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2-4月。企业划型根据2011年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的联合发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行标准规定的通知》,以及2017年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依照行业类别、营业收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或替代指标,将我国企业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四种类型。对于受疫情影响最严重的的湖北省,只要是湖北境内所有企业,无论什么类型,统一免征5个月。
减
医疗保险减征是不分企业性质的,它是以所在统筹地区医保基金结余为根据的,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地区,减半征收医疗企业部分不超过5个月(2-6月),小于6个月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下有3种执行方式
• 不执行医保减征政策
• 降低减征比例少于50%
• 减少减征月数
医疗统筹基金是指某地区所有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扣除划入个人帐户后的金额,其余部分都属于该地区的统筹基金。
缓
社保缓缴政策——缓缴的条件相对复杂,不同省市对于缓缴政策的适用企业,是有不同区分标准的。
• 所有企业
• 中小微企业
• 受疫情影响或有困难企业
• 中小微且受疫情影响困难企业
关于缓缴社会保险,不同地区根据受此次疫情影响的程度,设置了不同延缴时长,主要为以下几种:
• 延长到疫情结束3个月内
• 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
• 延长至3月底
• 延长至4月底
• 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医疗保险缓缴政策
1、可延长缴费至3月底
参保单位的1月、2月社会保险费继续按照正常流程进行缴费,凡未能按时缴费的参保单位,均可以延长至3月底缴费。
对于延长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在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补缴。
2、十类行业经审批可延长缴费至7月底
在本市正常参保缴费,属于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行业且经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企业,可将疫情影响期间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7月底。
如果不属于上述10类企业,或者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将无法延长缴费至7月底。
3、未缴纳企业不分配医疗保险费至个人账户
延长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待完成补缴后进行分配所以请企业提前与员工沟通避免误会。
4、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延长缴费将影响保险
2020年3月6日发布了《关于本市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延长缴费等有关问题》
① 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
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3月底的用人单位,在相关政府部门宣布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② 可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
经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延长缴费至2020年7月底的用人单位,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未能将延长缴纳的医疗(生育)保险费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8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及相关权益记录。
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缓缴政策
1、申请条件
缓缴需要符合以下4项条件,并且申请审批通过后才可以:
① 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是指4月1日至5日申请缓缴3月份社保费用,应如实填报单位2月份营业(财务)收入;5月1日至5日申请缓缴4月份社保费用,应如实填报单位3月份营业(财务)收入;依次类推。
② 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③ 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④ 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2、申请流程
如果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来进行缓缴申请,申请须通过人社局网站、“北京人社”APP或微信公众号三种方式提交。企业应如实填报营业(财务)收入数据。人社部门将与税务、经信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参保单位应恪守诚信,如经查实使用虚假数据材料骗取缓缴资格,将取消缓缴资格,并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3、申请时间
缓缴申请时间2020年3月9日至14日受理缓缴申请,4月至11月期间每月1日至5日受理。这里要提醒下,提交当时收到的短信并不代表申请成功,审核结果于当月受理期结束后5日内以短信形式告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且只需申请一次,无须每月申请。
注意缓缴社保费的补缴截止期限,避免因未按规定时间补缴造成滞纳金,影响员工社保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如下图所示,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2月份社会保险费应于8月底前缴纳,以此类推,对于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完成缴费。申请缓缴时,不得申请当月之前的应缴社会保险费。
北京市缓缴2020年三项社会保险费期限表 | ||
费款所属期 | 原缴费期限 | 最迟缴费期限 |
2月 | 3月底 | 8月底 |
3月 | 4月底 | 9月底 |
4月 | 5月底 | 10月底 |
5月 | 6月底 | 11月底 |
6月 | 7月底 | 12月20日 |
7月 | 8月底 | 12月20日 |
8月 | 9月底 | 12月20日 |
9月 | 10月底 | 12月20日 |
10月 | 11月底 | 12月20日 |
11月 | 12月20日 | 12月20日 |
对于之前已申请过10大类行业延长缴纳社会保险费至7月底的,需要按照此方式重新申请。
以上是对于三险费用缓缴的具体方式和明确最迟缴费的期限。其中,有以下几点HR需要特别注意:
1.涉及使用个人账户金额的,需要单独缴费
在延长缴费期间,如遇职工申请办理养老待遇核准、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人员,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其办理缴费手续。
2.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社保待遇与个人权益记录
此次延长缴费还明确,为确保参保人权益,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不收取滞纳金。
延长缴费期间,不影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不会影响员工的购房、购车以及积分落户等需要参照社保权益记录的资格审核。未在规定的延长缴费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视为不享受延长缴费政策,影响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超过规定期限办理补缴时,收取滞纳金。
4月份如何征收3月份三险费用?
在3月27日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4月份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告》,此通告的核心明确了4月份将如何扣缴3月份三险社保费用。
一、4月份起,以下单位正常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1. 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所有参保单位。
2. 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但未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二、4月份,以下单位不自动扣缴3月的社会保险费
1. 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已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且通过初审的参保单位。
2. 2019年11月(含11月)之前存在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此类参保单位需在3月底前将2020年2月之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后,方可恢复按月正常扣缴。)
三、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可延长缴费
1. 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包括未按时缴费、自动扣款后退费的单位),2019年12月、2020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7月底前缴纳。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可延长至8月底前缴纳。
以上单位如3月9日至14日、以及4月1日至5日未申请缓缴,或者申请缓缴但未通过初审的,4月份自动扣缴3月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2. 未缴纳2019年12月、2020年1月、2月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自4月5日起可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月报补缴”,在最晚缴费截止日期前补缴到位的,不加收滞纳金,权益记录记为“正常缴费”。